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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设计】以案说法|高空抛物致人损害,谁来担责

报警后,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,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

黄某家应该对庾某进行赔偿吗?以案说法黄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中规定,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。


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,有权向侵权人追偿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。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,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。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;不足部分,由监护人赔偿。


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;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


案例年近七旬的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,经过黄某楼下时,黄某家小孩在自家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,水瓶掉落在庾某身旁,导致其受到惊吓摔倒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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